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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2019-04-28 来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一)背景依据

  2007年4月,《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6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实施以来,我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模逐年增长,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

  一是建立了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在全国率先实现全市域经营性用地的集中统一交易,实现了交易场所、信息发布、评标标准、合同文本的“四统一”和出让计划、宗地信息、招拍挂文件、竞价过程、出让结果的“五公开”,强化了土地有偿使用管理;二是建立了土地出让信息公开发布制度。方便了企业选择投资,增加了土地市场信息的公开性和对称性;三是启用了全市供地项目“一张图工程”。严格落实了“先上图后办件”等标准化操作规程,杜绝了人为的“灵活性”,通过运用信息技术,促进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近年来,国家和我市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4〕6号)等,对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提出新的要求。

  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秉持“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理念,为切实服务好我市实体经济企业,推动我市营商环境不断优化,进一步加强我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保障土地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土地供应效率,有必要对《试行办法》修改后重新印发。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包括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出让方式和条件确定、出让方案编制和审批、方案编制原则和内容要求、地块出让条件、底价确定、供后监管、出让权限划分等内容。本次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调整工业用地定义。根据原国土资源部文件,对工业用地定义作了调整,工业用地是指工业生产、产品加工制造、机械设备修理及直接为工业生产等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仓储用地。明确仓储用地适用本办法。

  2.增加共同监管机制。增加土地出让前后共同监管的规定,土地出让前由各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容积率、建筑密度、建设标准、准入产业、生态环境等准入条件进行联合审查,土地出让后各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管理职能进行监管和依法依约处置。构建各部门共同监管机制,共同实施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工业用地集约利用。

  3.强化“净地”出让要求。明确要求“净地”出让,且土地出让前应完成地下管线迁移,为企业进行正常开发建设提供良好的用地条件,缩短企业从取得土地使用权到正常生产运营的时间。

  4.强化出让土地的生态修复要求。增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规定,由相关责任主体完成污染地块土壤治理修复及修复效果评估”的表述,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供地管理,确保土地开发利用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5.明确转让程序的办理规定。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增加了相关转让程序办理规定,确保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划合理利用土地,新受让人继续履行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

  6.增加土地交易场所规定。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为服务好实体经济企业,明确已设立土地交易有形市场的区,在区土地交易有形市场实施公开出让活动,方便企业就近开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活动,进一步提高土地供应效率;不具备设立土地交易有形市场的区,土地公开出让仍在市土地交易有形市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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